【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 【发布文号】法[2001]117号 【发布日期】2001-08-22 【生效日期】2001-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 (〔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为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4号《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好涉及情报的刑事案件,现就有关情报的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保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