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
  【发布文号】法[2001]117号
  【发布日期】2001-08-22
  【生效日期】2001-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
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
  为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4号《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好涉及情报的刑事案件,现就有关情报的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保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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