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2-05
  【生效日期】2000-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1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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