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2-05 【生效日期】2000-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