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21号 【发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2000-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二○○○年七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