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01-03
  【生效日期】2000-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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