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02-19
  【生效日期】1998-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文件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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