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4-11-10
  【生效日期】202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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