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日期】2024-07-16 【生效日期】202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驻马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2024年7月16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依法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市政府部门依法对下级政府承担相关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市、县、区政府部门依法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市、县、区政府可以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政策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本办法中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统筹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县、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 (一)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争议; (四)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 (五)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负责政府职能转变等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承担,在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现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要求,依法对本机关所属机构和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注重选配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且具有法学背景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研究建立各级行政执法监督干部培训、培养交流机制,高标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人才库、专家库。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需要建立咨询论证机制。邀请专业人员组成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咨询委员会,对重大行政执法监督事项进行议商。组建咨询论证专业人员库,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统一管理,推进执法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共用,整合执法数据资源,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情况;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六)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制度落实及其动态调整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和适当性; (八)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情况; (十)服务型行政执法推行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一)日常监督; (二)专项监督; (三)抽查或者暗访; (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五)行政执法评议; (六)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 (八)其他必要的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被监督机关有关执法情况;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四)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五)组织实地走访、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六)委托鉴定、评估、检测、勘验、评议; (七)其他必要的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本单位执法事项,确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排查纠正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媒体等监督渠道信息共享合作机制。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纠正,并及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告。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一)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不合法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市、县、区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发。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制发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纠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纠正。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十七条 被监督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被监督机关采取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行政执法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司法监督、政务督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依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以数字化手段推进信息共享。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九条 对于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