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日期】2023-12-31
  【生效日期】202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阜阳市快递业促进办法
(2023年12月31日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业经营活动,保护快递用户、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经营、发展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快递服务网络建设,为快递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履行邮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邮政管理机构的市辖区,由同级承担交通运输职责的部门协助市邮政管理部门做好快递业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快递业规划与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促进快递与交通运输领域资源整合。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经信、商务、数据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企业入驻各类园区,推动快递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电子商务等产业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快件大型集散、分拣中心、县级寄递公共配送中心等设施用地;鼓励快递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仓储中心等落户;保障入驻电子商务园区、商贸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的快递企业依法享受园区企业同等政策。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培育数字快递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快递企业应用数字化技术推动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作业链的标准化、网络化、智能化,鼓励快递企业按照规定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在快递作业场景的应用,推动快递业数字化发展。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公办院校、公办医疗机构等,应当按照邮政快递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管理标准将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范围。
   鼓励既有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场所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老旧小区改造中为设置智能快件箱提供用电、场地等便利。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依托县(市、区)邮件快件处理场地、客运站、货运站、电子商务仓储场地、供销合作社仓储物流设施等建设县(市、区)级寄递公共配送中心,鼓励快递企业在县级将快件直接分拣到村。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综合运输服务站,为快递企业入驻提供便利和条件。引导快递企业和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村设置智能快件箱。
  支持快递企业利用村邮站、党群服务中心、商超便利店、农民合作社、供销服务点等场所设置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第九条 支持快递企业和运输企业共享既有网络、运力资源,共建运输服务网络,实现客货邮融合发展。
  鼓励快递企业开展投递服务合作,共建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开展联合收件、分拣、投递。
  第十条 建设和管理快递设施应当依法符合邮政业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鼓励快递企业执行行业标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快递从业人员进入管理场所收派快件以及使用快递设施提供通行和临时停靠等便利。
  前款规定的单位不同意快递从业人员进入管理场所收派快件的,应当在管理场所入口处或者就近设置快件存放区,提供免费存放、代收服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和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快递末端投递车辆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快递末端投递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便利,不得禁止快递末端投递车辆依法通行。
  第十三条 快递末端投递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鼓励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对用户交寄的物品,在包装物内侧加盖收寄验视戳记或者粘贴验视标识。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用户书面明确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抽检方式验视快件的内件。在收寄、分拣、储存、装卸、运输、投递过程中发现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国家安全、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需要变更投递地址,或者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然需要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场所。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使用快递驿站、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投递快件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快递驿站、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投递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落实用户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合理确定从业人员对用户信息操作处理权限,签订保密协议,并确保从业人员离职时清除所掌握的用户信息。
  快递企业在处理用户信息时,应当对快递运单中用户敏感信息采取去标识化等保护措施。快递运单实物和电子档案保存期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销毁或者删除。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非法提供或者使用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并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包装快件。
  鼓励快递企业建立绿色行动激励机制,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寄件人重复使用快件包装箱、包装袋。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服务规范、职业技能、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依法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鼓励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竞赛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发放补贴和奖励。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快递企业落实从业人员权益保障责任,做好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共建和自建方式设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为快递从业人员就餐、饮水、休息、如厕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同意快递从业人员进入住宅小区收派快件又不提供免费存放、代收服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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