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7〕14号
  【发布日期】2017-08-01
  【生效日期】2017-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2017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7〕1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请示》((2015)浙立他字第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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