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9〕11号 【发布日期】2019-07-08 【生效日期】2019-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2019年7月8日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