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8-12-27
  【生效日期】2018-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法发〔2018〕11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修改《辽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和《辽阳市渔政管理暂行办法》2件市政府规章。

  附件:修改后的市政府规章及修改说明

  一、《辽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删除第十一条内容。

  二、《辽阳市渔政管理暂行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第十条第三款:“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修改为“除非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外,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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