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8-12-28 【生效日期】201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税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车船有关信息,实现车船信息共享。” 三、将附件《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年税额分别修改为:36元、18元、36元、36元。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