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8-12-28
  【生效日期】201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税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车船有关信息,实现车船信息共享。”

  三、将附件《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年税额分别修改为:36元、18元、36元、36元。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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