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8-12-29
  【生效日期】2018-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司法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设定证明事项的以下条款予以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四)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修改为“(四)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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