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2018〕43号
  【发布日期】2018-12-21
  【生效日期】2018-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海南省试点发展国际医疗旅游相关产业,国务院决定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不含疫苗)的申请,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实施审批。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明确审批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对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实施严格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确保所进口的药品来源渠道安全可靠,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18年12月21日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