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日期】2018-09-10
  【生效日期】2018-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市政府第16届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玉刚

2018年9月10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6届1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5部政府规章:

  一、《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8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二、《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年1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三、《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年11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四、《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五、《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年8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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