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邯郸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发布日期】2018-08-29
  【生效日期】2018-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其他县(市、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款修改为:“其他县(市、区)、冀南新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款修改为:“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文广新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单位在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将申请文件抄送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凭《房屋安全鉴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删除第十二条第(五)项。
  四、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五、删除第十七条。
  六、删除第二十二条。
  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根据本修正案,《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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