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8-08-15 【生效日期】2018-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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