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8-08-15
  【生效日期】2018-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