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日期】2018-06-21 【生效日期】2018-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新区委托实施市级行政许可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喆
2018年6月21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
在哈尔滨新区委托实施市级行政许可的决定
为了加快哈尔滨新区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委托机关)可以将其在哈尔滨新区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行使哈尔滨新区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实施。
二、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应当做好市级行政许可权委托实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三、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哈尔滨新区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落实行政许可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实施行政许可情况;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有关行政许可。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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