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8-05-03 【生效日期】201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施工许可”修改为“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修改为“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 五、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