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
  【发布日期】2018-02-25
  【生效日期】2018-0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实施细则〉和〈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8年2月25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实施细则》

《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市政府5号令)和《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3号令)予以废止。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
实施细则》和《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
管理办法》的废止说明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甘人大常办函〔2017〕18号)文件的要求,以及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市政府法制办及时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在全市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经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市政府5号令颁布,2003年2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细则》)和《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3号令颁布,2005年8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审查,认为《细则》和《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省、市人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存在不适应、不一致、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予以废止,理由如下:
  一、《细则》存在的问题
  一是《细则》共22条,其中12条涉及“缴纳绿化费”的规定,分别为第八条,第十一条至二十一条,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中“取消绿化费”的规定不一致。二是《细则》规定每人每年必须完成义务植树5棵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的尽责形式,与全国绿化委员会发布的《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全绿字〔2017〕6号)规定的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八种尽责形式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三是《细则》条款与《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2006年5月1日实施)和《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1989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2010年第二次修正)中部分条款存在内容重复、不一致问题。市生态局认为实践中省、市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内容详实,具有可操作性,《细则》如果删去缴纳绿化费等相关规定,则市政府规章没有存在必要,应当予以废止。
  二、《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的绿化用地性质的,应当提出易地等面积建设绿地等确保城市绿地总面积不被减少的具体方案及相关措施,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2011年住房建设部第9号令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等规定内容不一致,违反了上位法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规定。二是《办法》第十五至二十条收取易地绿地建设费无明确上位法依据。市生态局认为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经两次修正,内容全面、详实,可以规范我市绿线绿地管理工作,《办法》如果删去收取易地绿地建设费等相关规定,则市政府规章没有存在必要,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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