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7-12-27
  【生效日期】2018-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
  一、对一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第十六条修改为:“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
  二、废止三部规章
  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废止《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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